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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1月26日 浏览:1704 次 字体大小:【】 【】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4]15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1231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市级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的管理,促进公开、公平竞争,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授权的组织、市属区管平台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时,如需选择招标代理、财务审计、造价咨询和产权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在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为其提供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
政府投资拆迁项目、纳入市审计局审计计划的重点项目,应在中介机构库内选择财务审计中介机构。审计服务费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规定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本单位的管理要求,需要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必须在中介机构库内选择。
涉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等经济资源拍卖活动,需要选择拍卖中介机构的,必须在中介机构库内选择。
第三条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遵循“预选入库、专业分类、竞争择优、动态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负责组建中介机构库;牵头组织各单位研究解决中介机构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中介机构库建立、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库内中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出相关行业分库考核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实施考核。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抽取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库抽取管理系统开发、完善。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建立和使用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库由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财务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产权交易四类组成。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应专业分库。根据业务性质和项目规模大小不同,相应专业分库可设重点库和共用库。
第六条  自愿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入库: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国家依法领发的从事该项业务的资质;
()在宁有一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相关资质证书;
()相关人员信息情况及纳税和社保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建立中介机构库信息系统,抽取方式采用现场抽取和远程抽取。现场抽取点设在交易中心,远程抽取采用电子网络方式。
第九条  抽取单位在交易中心现场抽取点抽取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由工作人员登记后实时抽取:
()中介机构库抽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经办人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抽取单位业务量发生频繁的,经申请领取密钥,实行远程抽取。实行远程抽取的,网上提交上述()()项材料。
第十条  抽取办法分为费率抽取法和综合比选法。
费率抽取法是指以项目收费费率的市场价值为主要竞争因素的随机择优选择中介机构的抽取方法。
综合比选法是指以项目参与人员状况和费用为综合竞争因素的随机择优选择中介机构的抽取方法。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抽取。
()费率抽取法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抽取:
1.抽取单位填写并提交中介机构库抽取申请表,根据平台提供的近期项目费率均值,设定浮动范围;
2.平台将项目信息,以短信方式发送相关中介机构;
3.相关中介机构收到短信后24小时内网上提交报价;
4.报价截止时间,平台自动根据中介机构的有效报价结果,随机产生l家或3家备选中介机构。抽取3家的,如不足3家,可重新设定浮动范围并再次提交申请,重新设定的浮动范围应超过原设定浮动范围的l倍及以上;连续3次不足3家的,报公管办批准,可直接选择。
5.平台产生3家备选单位后,抽取单位应在48小时内,根据其综合情况,合理择优选择中介机构。逾期不选择的,平台自动按照报价最低、资质最高、综合评级最高的顺序确定,如再出现并列则随机确定;
6.抽取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3日内,中签的中介机构上传合同文本。
()综合比选法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抽取:
1.抽取单位填写并提交中介机构库抽取申请表,明确所需中介机构人员的数量、资质、中介机构从业时间等条件,根据人员取费标准设定浮动范围,其中费用指标不得小于40%;
2.平台将项目信息,以短信方式发送符合条件的备选单位;
3.被邀请的中介机构收到短信后24小时内,网上提交优惠比率;
4.报价截止时间,平台依据人员和优惠比率等情况综合计算加权值,提供前3名供抽取单位选择。如不足3名,应重新设定综合指标并再次提交申请;
5.平台产生3家备选单位后,抽取单位应在48小时内,根据其综合情况合理确定中介机构。逾期不确定的,平台自动确定最高得分的中介机构;
6.抽取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3日内,中签的中介机构上传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中签结果应及时公布。抽取单位和中介机构可在网上打印“中介机构中签通知单”,一式二份,抽取单位、中介机构各执一份(加盖电子印章)
“中介机构中签通知单”作为开展中介服务的有效凭证,各单位应当存档备查。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场所在办理相关招投标手续前应核验“中介机构中签通知单”,并保留复印件以备检查。
第三章  中介机构库管理
第十三条  委托服务合同签订以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相关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选用中介机构结果一经产生,抽取单位不得拒绝使用抽出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入库中介机构业务满负荷报停机制,中介机构可申请报停,报停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报停期间失去竞选资格。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库抽取中的特殊情形,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库内中介机构无法满足项目需要或因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依法组织招标采购。
()抽取单位、抽取点在选取中介机构时,因操作失误而发生误填或错填等情况时,抽取单位或抽取点应提供书面说明,由抽取点加盖专用章并送公管办审核,在不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经批准可重新进行抽取。
()抽取单位可以将小规模项目进行打包选取,但其项目总额不应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并作出相关信息变更:
()企业注册登记、资质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法人授权经办人变动的;
()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
()中介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十八条  对中介机构所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执业道德、服务质量、工作成效等实施动态评价和综合评级。具体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不良行为和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抽取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选择,且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移交监察部门实施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中签后,中介机构拒绝提供服务的,由公管办通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抽取6个月,抽取单位可以重新抽取。入库期间累计发生2次的,给予出库处理,1年不办理其入库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作出库处理,1年内不接受入库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被暂停抽取和出库期间,不得参加后续的项目抽取,已中签项目仍按原合同履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需要选择中介机构的,应统一使用市级中介机构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21日起施行,《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9]11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抽取使用办法》(宁财购[2010]496)同时废止。
主办: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投稿邮箱:naet@163.com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688号六楼619室 电话:025-84845192 传真:025-8484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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