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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9月18日 浏览:2602 次 字体大小:【】 【】 【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集中原则。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一律进入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市级公共资源要素市场整建制进驻,实行统一管理。
  高效便民原则。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效率和满意度为评价标准,采取有效形式,为社会各界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规范透明原则。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政务公开。
  有效制约原则。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洁高效、勤政为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是负责服务中心日常事务管理的行政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进入或者退出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事项的审查、确认工作;
  (三)为进驻服务中心单位办理事项提供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组织市行政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及维护管理;
  (四)负责进驻服务中心事项办理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为申办人提供办事指引和综合服务;
  (五)负责进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自身建设;
  (六)组织对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考核评议;
  (七)负责对各分中心及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八)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有关部门因业务特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服务中心的分中心,并按照服务中心的统一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 管理办应加强对区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指导,负责行政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等方面的组织协调。

第三章 事项管理

  第八条 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以下统称“窗口单位”)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事项”),应当全部进入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在服务中心以外受理。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通工程招投标、水利工程招投标、货物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招拍挂(以下统称“公共资源交易”)等公共资源要素市场,整建制进驻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窗口单位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后,进入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实行网上综合办理、全程监控。公共服务事项,由管理办审查确认,并纳入市行政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
  已纳入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依法依规需要变更、撤销、调整审批方式的,窗口单位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

  第十条 纳入服务中心受理的事项,窗口单位应提供办理事项的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申请书格式文本和样本等信息,实时采集、记录相关事项办理的过程、结果信息,并依法公开。
  采集、公开的信息应符合服务中心综合管理与监控的要求,满足社会公众通过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自助查询终端等实时查询、申办的需要。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应在综合管理系统中建立事项办理、法人单位、申办人员、投资项目等共享信息库,及时、完整、准确地归集相关许可、审批和交易的结果信息,供申办人和审批部门使用,提高信息的综合利用效率。
  共享信息库已有的信息,窗口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申办人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纳入服务中心的事项,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即办件,实行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实行限时办结;
  (三)联办件,实行联审会办或并联审批;
  (四)报批件,实行接办负责、跟踪落实;
  (五)急办件,实行“绿色通道”办理。

第四章 服务窗口及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窗口单位应按照“两集中、三到位”的总体要求,将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向一个处室集中,一个处室向服务中心窗口集中。按照服务窗口的管理要求,确保事项到位、人员到位、工作授权到位。实行“一个部门、一个分管领导、一个处室”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服务窗口实行首问(首接)负责、一次性告知、一门式受理、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窗口的数量依据事项的类别、办件量等综合情况,由管理办统一配置和调整。服务中心设置综合窗口,个别部门日常办件量较少的,应纳入综合窗口统一办理。
  各部门的服务窗口原则上应按照事项综合办理的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六条 窗口单位应根据服务窗口业务需要,选派素质高、能力强、负责任、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到服务中心工作。经管理办初审同意后,进行岗前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等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服务窗口实行主办、协办(A、B角)双岗制度。主办人员不在岗时,协办人员应及时顶岗,保证服务不间断。
  为确保服务窗口工作的连续性,进驻人员在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 窗口单位应向服务中心派驻首席代表,并就本单位以下事项对首席代表进行充分授权:
  (一)负责进驻服务中心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服务中心联办件的组织、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与管理办的工作联络;
  (四)负责进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五)授权范围内负责的其他事务。
  首席代表应是窗口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熟悉本单位进驻服务中心的全部事项和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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