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站内搜索:

首页 > 建设新闻 > 行业动态行业动态
关于与《招投标条例》接轨,调整更新部分功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5月22日 浏览:2411 次 字体大小:【】 【】 【

 关于与《招投标条例》接轨

调整更新部分功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配合《条例》在我市的顺利实施,我们根据《条例》内容及要求调整了招投标业务系统和交易中心网站的部分功能和招投标流程,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评标结束后,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据此,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系统界面中的“中标公示申请”的前面,增加了"评标后重新招标"申请功能模块。进入该页面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选择拟重新招标的标段,填写重新招标的理由,同时上传相关证据附件的电子件,经电子签章后提交到系统中。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即可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据此,交易中心网站将资格预审公告的投标报名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调整为5天。报名开始时间将精确到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几点几分,到第2天的相同时间为一天,依此类推。满5天即为投标报名结束时间。对于采用自定义格式的资格预审公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对自定义格式中涉及报名时间的文字内容进行校准后再发出公告。
      三、《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交易中心的网站将中标公示时间调整为3天。交易中心网站的中标公示栏目可查看所有在公示期内的中标公示内容,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中标公示发出时间,精确到分钟,由此时间顺延72小时即为中标公示结束时间。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条例》规定,自评标结束3日内提交中标公示申请。对于3天内未提交中标公示申请的,系统将自动记录并在监管部门工作页面醒目提示。网上招标项目的计算起始时间为评标组长点击评标结束时间,非网上招标项目的计算起始时间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点击评标结束时间。
      四、为方便招标人更好更快地完成招标工作,体现更为人性化的管理与服务,资格后审项目的流程也进行了如下调整。招标公告发布10天后,如报名或下载招标文件的单位仍不足3家,招标人可申请重新发布公告。交易中心核实报名或下载招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后,按招标人申请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招投标监督管理处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012年5月21日
 
 

主办: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投稿邮箱:naet@163.com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688号六楼619室 电话:025-84845192 传真:025-84845192
苏ICP备11057954号-1 | 您是10934315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