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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总第133期

发布日期:2012年2月24日 浏览:3552 次 字体大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 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第二届第三次理事会工作报告
会长:
李国

各位理事、同志们:
     大家好!时间一晃而过,弹指之间, 新的一年即将来临,非常感谢各位在辞旧迎新之际,在百忙中来参加今天的会议!一年来,协会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住建委的领导下,在各位理事和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协会秘书处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尽心尽力、扎扎实实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行业和社会上产生了良好信誉和社会影响,受到了有关领导的肯定和广大会员单位的信赖。在此,我代表协会向所有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在此,我向理事会汇报协会全年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打算。

一年来协会工作的回顾

     2011年,协会新一届理事会和秘书处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和会员的需求,紧紧围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宗旨,努力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南京建设工程招投标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市场行为的规范和会员权益的维护等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 、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对招投标市场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解市场动态,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心声和诉求,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是协会工作的基本点。为此,我们先后走访了20余家会员单位,收集了解会员单位的普遍意见和要求。同时于3月9日、16日,有针对性地分两次召开了建设工程代理单位领导座谈会,重点座谈讨论对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学习了招标代理机构收费的相关文件,分析了当前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混乱现象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法和建议。会后,协会将大家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梳理成书面材料,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汇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举办业务讲座,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协会紧密结合我市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的实际需求,举办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知识讲座。先后于7月21和9月21日,分别就如何提高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质量和水平,如何减少和避免因细微偏差和人为失误造成的投标失败等,通过深入浅出,图文并茂的讲解,给与会员以很大启迪。该讲座由于授课人精心备课,讲课内容针对性强,受到了广大会员单位的积极响应,不仅有300余人踊跃报名参加,而且会场上,大家鸦雀无声,聚精会神,认真记录。会后,一些参会人员反映受益匪浅,既丰富了业务知识,又拓展了工作思路,对今后的业务操作有很大帮助,希望协会今后举办更多类似讲座和培训。
     三、开展行业统计,认真完成政府部门布置的任务
根据市住建委宣传和组织处的要求,我会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数据统计工作。协会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在招标代理行业中,分别对全市建设系统省(部)、市属及外来企业未组建工会和党组织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于5月19日和7月28日,分别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下发了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根据调查统计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对回收调查资料进行了规范化统计汇总,形成书面资料上报住建委,为政府决策提供详实地第一手资料,受到了住建委相关部门的好评。
     四、办好协会刊物,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南京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杂志是以我会为主,与招投标管理处和交易中心合办的月刊,协会精心对每期刊物内容进行策划编排,内容紧紧围绕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际和广大会员单位的需求。为了提高刊物质量,协会指派专人收集中央、省和市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项目登记、项目中标信息;并经常深入会员单位收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典型案例和动态情况,在信息月刊上及时刊登。全年,共出《南京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12期,免费向广大会员及相关单位发放8600余份。该月刊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深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投标以及供材单位的欢迎。经常有些非会员单位,专程来协会咨询、索取或提出购买要求。
     五、编辑法规汇编,为工程招投标提供政策服务
建设工程招投标不仅政策性强,规范性要求高,而且竞争性相当激烈,其全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和规范性程序进行,熟悉并掌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是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必要前提和基本要求。
为满足广大会员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能够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法规的需求;协会本着竭诚为会员单位服务的精神,一如继往地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进行增补完善。新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汇编》(下册修订本),又收录了国家、省、市近一年来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10个相关文件,免费发放给会员单位、相关部门900余册,此书与原版上册配套使用,成为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工作人员必备的工具书,深受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的欢迎,甚至成为一些外省市来宁考察人员指定索要的参考资料。
     六 、建立协会网站,为会员提供服务平台
为了向会员单位提供更广泛的服务,协会建立了独立的自我网络宣传服务平台——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政策法规专栏、业务交流平台、形象宣传窗口、法律服务园地、建议投诉渠道等。为使新建网站能够更加针对南京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实际,更加贴近会员单位的需求,协会围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服务宗旨,经过反复斟酌研究和认真走访调查,并吸取了兄弟协会网站的优点和长处,经过几个月的修改、补充、完善,终于使该网站以较多的栏目、较全的功能、较新的形象基本建成,并即将投入使用,欢迎广大会员给予关注和支持。
    七 、组织考察活动,拓展工作思路
为了拓宽广大会员单位工作人员的视野,11月份,协会组织了我市招标监管、招标代理、施工和装饰会员单位的领导同志,一行共计十八人,前往台湾参观考察。
     在为期八天的参观考察活动中,我们听取了相关部门对台湾的城市建设的质量与管理的介绍,考察了台北故宫博物院、中山纪念馆、101大楼、南投中台禅寺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从而使我们对台湾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有了深刻的了解。同时还领略了野柳地质公园、日月潭、猫鼻头、鹅銮鼻、太鲁阁等名胜风光。
     在考察活动中,我们各会员单位之间也进行了相互工作交流,从而增强了行业的凝聚力。大家普遍认为,这次外出考察既开了眼界、受到很大启发,也加强了沟通联系,拓宽了工作思路。
     回顾过去的一年,协会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了一定成效,首先,与政府部门的关心支持是分不开的;其次,得益于新一届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以及广大会员单位的支持;再次,是协会秘书处人员的努力。尽管协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受到了政府部门和广大会员单位的好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因人手少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二是受经费限制活动内容不够丰富;三是为会员单位反映诉求的成效还不明显。这些,有待于在新的一年中加以改进提高。展望来来,协会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将认真贯彻国家的相关文件精神,努力的拓展工作思路,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也希望获得与会各位领导的更多理解与支持。

二O一二年协会工作打算
 

      二O一二年是我国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重要一年,国家坚持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动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协助政府规范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是协会肩负的重要责任。我们将按照国家的文件规定和协会的服务宗旨,充分发挥协会服务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开创协会工作的新局面,协会将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工作: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搭建沟通平台
     为了及时了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热点和难点问题,促进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将向广大会员单位,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个别走访、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并汇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以文字的形式向政府部门汇报。同时,拟将众多会员单位普遍的呼声和要求,在协会网站“反映诉求”专栏公开,以期引起政府部门和领导的更加重视。
      二、 办好协会刊物,提供信息平台
继续努力办好《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月刊,丰富月刊内容,增强针对性、时效性和可读性,充分发挥月刊发布市场信息、跟踪政策动态、传播行业新闻、交流业务知识、宣传会员形象等作用。我们将不断总结办刊的经验,指定专人负责,广泛收集信息,向会员单位提供准确、实用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努力使期刊成为引导会员单位做好招投标工作的信息指南。并且该月刊还将继续利用封页版面,为会员单位免费进行企业形象宣传服务。
      三、办好协会网站,提供交流平台
     为了向会员单位提供更便捷、更及时、广泛的服务,协会将充分发挥新建网站的功能和作用,逐步充实网站内容,提高网站信息质量,使该网站真正成为联系和沟通会员单位的便捷通道。同时,协会也将努力使该网站成为会员单位的最佳宣传窗口和交流平台。协会将设法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兄弟行业协会网站的连接,来逐步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和影响力,努力使其成为南京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的权威信息发布平台之一。当然,这也得靠广大会员单位的配合与支持!协会将紧紧围绕服务宗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网站既宣传会员单位形象,也提高协会的凝聚力,真正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四、提供法律咨询,搭建维权平台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依法进行的工程项目交易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但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为了促进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经与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商,共同搭建法律咨询和企业维权服务平台。通过协会网站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并向广大会员单位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和法律维权服务,促进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和公正。
     五、搞好行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文件的不断更新,对招标投标行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一年里,协会将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的实际情况,继续抓好行业培训,帮助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及时了解并掌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新法规、新要求。协会将采取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促进从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提高。
     六、组织评选表彰,推进争先创优
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协会每两年一度定期组织评选表彰活动。2011年7月18日,协会向会员单位发出《2010-2011年度南京市建设工程优秀招标代理机构评选通知》,对评选的对象、评选的条件、评选的程序,做出了具体要求,协会将按照评选的要求,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七 、组织考察活动,拓宽工作思路
为了拓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视野,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在新的一年中,协会将继续组织会员单位外出考察交流,学习兄弟省市招投标工作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各位理事、同志们:
     为了履行好协会工作职责,在新的一年里,我们有信心通过努力进取,使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只要紧紧依靠政府和各会员单位,协会一定能适应南京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发展壮大。当然,协会更需要在座的各理事单位,继续关心和支持,共同办好我们自己的会员之家!
在这辞旧迎新之际,预祝各位在新的一年里事业兴旺!工作顺利!家庭幸福!谢谢大家!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今年,680亿元投向城市建设和管理

  引 言

  共建美好新南京,共享幸福新生活。昨天,我市召开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动员大会。记者获悉,今年我市将投入680亿元,全面推动八项城乡建设和六项城市管理。其中功能区建设投资约137亿元;交通设施建设投资约299亿元;民生城建建设投资约81亿元;环境建设投资约56亿元;绿色南京建设投资约27亿元;历史文化保护与建设投资约9亿元;公用设施建设投资约30亿元;城乡统筹建设投资约40亿元。

  玄武湖三期整治后增加了很多亲水平台。

  建设篇

  【关键词 】 板块建设

  河西中心区建设。完成河西南部拆迁;续建青奥村,加快建设青奥板块工程;推进道路、河道整治、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三汊河至鱼嘴段滨江风光带建设;推动奥体苏宁广场、华新城、华泰证券总部大楼等一批功能性项目建设。

  东山副城建设。实施鼓山路、小龙湾路跨秦淮河大桥、城东路等一批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完成杨家圩中央公园、彩虹桥、九龙湖等街心公园建设。

  仙林副城建设。完成灵山—龙王山宕口整治及复绿工程;加快推进仙鹤片区中心商务区建设和鼓楼医院仙林国际医院二期、南大科学园(智慧园、创新创业产业园、文化产业创新园)、市委党校仙林校区等重大项目建设。

  江北副城建设。重点建设浦口新城,续建中央大道、商务东街、中心大道等道路,完成江北滨江大道浦口新城段(桥梁除外)。

  南部新城建设。加快宁南汽配企业搬迁,促成宁南汽配城B2地块城市综合体项目落地。

  麒麟科技创新园建设。建成沧麒东路南延、沧麒西路等5条道路,推进九号路北延、天业路等道路建设;启动建设马群至王武庄现代有轨电车等。

  燕子矶片区整治建设。建设经五路三期、临江路一期、珠江路一期、钟燕路一期等道路;完成小南化污染区土壤检测和治理;完成燕华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加快推进燕子矶新城保障房一期工程建设。

  下关滨江建设。实施南京西站搬迁和天环集团等重点企业重建项目;开工建设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建设大马路、永宁街等道路;完成部分生产码头的置换,启动滨江岸线试验段建设和中山码头及其周边区域改造出新;完成大马路民国建筑修缮。

  江心洲生态科技岛建设。开工建设纬一国际生态科技园和青奥森林公园,续建安置房一期工程;实施水、电、气等市政管线过夹江工程及科技岛一期范围内有关道路、变电站等市政设施建设。 

  【关键词 】 交通建设

  铁路建设。启动建设宁芜货线外绕工程,继续推进宁安、宁杭等铁路建设。

  机场建设。加快禄口机场扩建工程,建设第二跑道和T2航站楼;续建六合机场,配合军方开展新机场主体工程建设,基本完成机场周边基础设施建设。

  港口建设。续建龙潭港区四期和西坝港区西坝作业区三期、通江集作业区三期工程,续建芜申线航道整治工程、开工建设秦淮河船闸改建工程。

  公路建设。续建完成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全力推进溧水至马鞍山、六合至江都、高淳至芜湖等高速公路南京段建设,完成绕城公路城市化改造马群至铁心桥段;实施宁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改造;开工建设机场西通道,完成122省道建设,续建宁高新通道、104国道、340省道等干线公路,完成200公里以上干线公路建设;加快建设白马农新园与宁杭城际站连接线;建成小红山客运站。

  地铁建设。开工建设宁天城际一期、宁和城际一期工程;开展宁芜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利用方案的研究。

  过江通道建设。建成长江四桥,续建纬三路过江通道、梅子洲过江通道南岸接线工程(青奥轴线段)及青奥轴线地下交通系统。

  快速路建设。续建完成纬一路快速化改造,推进城西地区快速路网改造、光华路、机场西通道(凤渡路)快速化改造等工程,开工建设滨江大道跨秦淮新河桥。

  公共交通建设。建设仙林等3座公交停车保养场、岱山等9座公交首末站、钟灵街等5座公交换乘枢纽站;加强换乘设施规划,开展停车场(楼)建设,开工建设马群、中胜综合换乘中心;建设玄武门、红枫路、夫子庙等一批公共停车场(楼),江南八区每个区至少建设一个公共停车场,全市新增停车泊位6万个以上,力争达到8万个;续建完成六中操场地下停车场,开工建设樱驼村花园、康盛花园地下停车场,缓解老小区停车难问题;全年新购更新公交车1000辆;建设公交专用车道20公里以上。

  【关键词 】 民生工程建设

  保障房建设。续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1200万平方米,重点建设中低价商品房、公租房,新开工保障房600万平方米,竣工600万平方米。

  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程。完成小区出新40个、房屋整治500幢。

  老城片区及“城中村”改造工程。实施集合村片区和电台村、河南村、河北村等“城中村”项目改造和整治。

  防汛排涝工程。完成西北护城河、南玉带河等河道清淤整治、观门口等泵站改造、翁家中心沟等箱涵及束水箱涵改造,不断提升城市暴雨抗灾能力。

  步行绿道建设工程。完成步行绿道建设规划,结合环境整治工程,建设一批沿江、沿河、沿山和风景区慢行绿道。

  公厕建设工程。建成6座生态移动公厕,新改建14座公厕。

  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完成一批公共服务建筑、住宅小区、特殊服务建筑和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关键词 】 环境整治

  城市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继续开展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交通环境“四位一体”的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完成8线16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街巷专项整治工程。结合雨污分流工程,完成500条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基本完成主城街巷整治任务。

  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重点实施金川河上游、南十里长沟整治,同步推进河西北部地区、城东地区、内秦淮河流域整治;续建桥北、铁北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和城北污水收集系统工程,开工建设城东污水处理系统三期工程。

  环卫设施建设。开工建设江南江北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生态填埋场;开工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厂和厨余垃圾综合处理厂;建设水阁有机废弃物处理场3号填埋库区,完成水阁、轿子山、天井洼有机废弃物处理场污水处理站改扩建工程;建设城东有机废弃物处理站;完成一批生活垃圾大型转运站、小型垃圾分类收集站建设;积极推进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回收利用,优化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环境保护工程。完成10个重点污染物减排项目,全面实施南湖南河、龙江东河等重点黑臭河道治理;建设18条餐饮污染控制示范街(片),解决餐饮集中地区污染扰民问题;完成“禁燃区”范围内10台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完成30个绿色人居环境社区创建和提升工作;建设玄武湖、中山陵、夫子庙等低碳交通区。

  推广应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完成150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住宅、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关键词 】 生态体系建设

  紫金山—玄武湖中央公园建设。整体打造南京“中央公园”。续建中山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孙权展示馆,加快步道、旅游通道、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等建设;继续推进玄武湖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明外郭—秦淮新河百里风光带建设。全面完成龟山、仙鹤门、沧波门、观音门等景观节点和秦淮新河示范段滨河景观整治建设;基本完成明外郭麒麟门—沧波门示范段“驿路采风(生态艺术长廊)”景观及配套设施建设;启动建设秦淮新河入江口人居森林工程;启动农科所地块(萧宏墓节点)规划建设等。

  滨江风光带建设。启动实施滨江风光带长江二桥至三桥段建设,南岸实施河西江山大街至鱼嘴湾段建设和绿博园段提升,完成绿博园至三汊河段建设,加快推进下关滨江段建设,继续实施幕燕段提升,加快燕子矶段拆迁和规划;北岸完成浦口新城核心区段建设。

  风景区(森林公园)建设。完成幕燕风景区、栖霞山风景区、老山森林公园、牛首山—将军山森林公园、青龙山森林公园等“五片”建设规划,启动实施老山、牛首山—将军山“两片”建设。

  公园建设改造。实施清凉山—石头城公园整合及环境整治,对莫愁湖、红山、古林等一批公园进行提档改造。

  绿化景观整治提升建设。以“一环”和“十线”为重点,集中开展“两环、两带、两园、十线、十路”绿化整治,提高绿量、提升品质、整合完善。

  游园(绿地)建设。新增20个游园(绿地)。

  【关键词 】 文化名城建设

  城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完成门东蒋百万故居修复,续建箍桶巷示范片区、C2、D4地块保护与建设工程,续建三条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程;续建南捕厅四期工程;实施门西胡家花园修缮和门西A、B地块保护建设工程;续建箍桶巷至江宁路段明城墙内侧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博物馆建设。建设六朝博物馆、太平天国壁画艺术馆、江宁织造府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加快城墙、科举和六朝石刻等博物馆规划。

  遗址保护建设。实施大报恩寺遗址公园建设等工程;加快明皇宫、牛首山、汤山南京人化石地点、石头城—清凉山等遗址公园规划。

  明城墙保护建设。实施明城墙风光带玄武门—神策门段保护工程;启动中山门—琵琶湖城墙维修及环境整治。

  民国建筑保护和利用建设。以中山北路沿线为重点,实施荷兰大使馆旧址、原下关码头候船厅、梅园新村钟岚里等民国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现代文化设施建设。配合省继续推进江苏大剧院建设,建设档案馆、方志馆,加快启动美术馆、书画院搬迁工作。

  【关键词 】 公用设施建设

  供水工程。实施北河口水厂、江宁滨江水厂、高淳水厂深度处理改造;建设龙潭水厂一期工程,扩建城南水厂一期、江浦水厂一期、江浦水源厂;埋设供水管道120公里,重点建设高淳溧水引江供水工程。

  供气工程。建设液化天然气储备站与接收站各1座;实施川气东送南京配套二期工程,配套建设4.0MPa高压管线9公里;新建、改造燃气管道100公里。

  供电、电信工程。加快建设一批220千伏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完成一批固话、移动通讯设施建设。

  【关键词 】 乡村建设

  加快溧水、高淳县城建设;对全市4186个村庄实施以“六整治”、“六提升”为重点的环境整治,完成1455个村庄环境整治任务,创建不少于50个三星级“康居乡村”;重点推进70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完成竣工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网站开通公告

各会员单位:
     为认真履行协会的服务宗旨,充分发挥服务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我会精心策划的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网站(网址:
http://www.njgcztbxh.com)正式开通了。该网站功能齐全,紧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际,为广大会员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政策法规宣传、信息服务查询、形象展示窗口、业务交流平台、法律服务园地、建议诉求渠道等。
     协会将根据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 和相关文件的规定,通过网站为会员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地健康发展。
为此,协会将充分发挥新建网站的功能和作用,不断充实网页内容,提高信息质量,使该网站真正成为联系政府和沟通企业的便捷通道。希望广大会员给予关心和支持!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2012年1月18日

 

 

关于增补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加强协会领导班子建设,补充完善领导成员。根据协会章程和工作的需要,经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程序,协会于2011年12月28日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应到理事45家实到42家)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
      一 、理事单位四名: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张 宇    副经理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贺鲁杰   副经理
      南京永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徐  慧   总  工
      南京金鼎工程造价评估有限公司   朱小琴   总经理
      二 、常务理事单位三名:
    &nbs, p; 南京天得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邓  凡   总经理
      南京建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许桂青   总经理
 &, nbsp;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   , ,   &, nbsp;      张  宇   副经理
      三、副会长单位三名: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景晓燕   书  记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周友根   处  长
      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杨红林   主  任

 

2011年四季度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项

备案一次性通过率情况公示


       现公示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招标代理机构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理招标事项备案10件(含)以上且一次性通过率70%以上单位。希望各招标代理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代理招标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招标代理水平和代理招标质量。
序号 代理单位 通过比例
1 南京峪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2 南京环弘建筑工程事务所  100.00
3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100.00
4 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95.65
5 南京永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5.35
6 南京天得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5.08
7 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95.00
8 江苏昊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94.12
9 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92.86
10 江苏建业恒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92.31
11 江苏华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90.00
12 南京建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8.76
13 江苏捷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88.24
14 江苏金永诚建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8.14
15 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86.96
16 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6.67
17 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85.15
18 江苏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4.62
19 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4.62
20 江苏金陵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4.62
21 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84.21
22 江苏省教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84.21
23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83.87
24 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3.84
25 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3.78
26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3.33
27 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81.82
28 南京金鼎工程造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81.82
29 江苏中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78.05
30 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76.92
31 江苏天宏华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5.76
32 南京银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5.00
33 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2.73
34 江苏天业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71.43
35 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70.00
 
                                                        南京市住建委招投标监管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2011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
保证金代管工作成效显著

     随着高新浦口开发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运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在投标保证金管理上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是管理模式不断创新。浦口分中心通过与银行签订保证金托管协议,运用“e路阳光”南京市建设工程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操作,切实保障投标单位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真正实现资金出账和入账的安全性、便捷性和高效性,为网上招标投标和网上异地远程评标提供了快捷、及时和准确的信息,实现代管工作零距离。
      二是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浦口分中心工作人员主动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充实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层次,对服务对象热情主动、有问必答,对服务事项优化流程、规范操作,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实现了代管工作零投诉。
      三是交易业绩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12月15日,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保证金代收金额达到2.35亿元人民币,代退金额2.15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35%和增长25%,收退金额、收退时间、收退对象均准确无误,实现代管工作零差错。

2011年12月22日

 

关于申报南京建设工程优秀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的公示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建设,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2011年7月18日,我会下发了“2010-2011年度表彰南京建设工程优秀招标代理机构”评选的通知,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现有23家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至19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的形式向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反馈。申报单位名单如下:
1、 南京天得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江苏建设建科监理有限公司
3、 南京建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 南京银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5、 南京城建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6、 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 南京永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 江苏天宏华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 江苏建信招标10、 投标11、 有限公司
12、 江苏省教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3、 江苏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4、 江苏捷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5、 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6、 江苏希17、 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8、 江苏建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9、 江苏金永诚建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 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1、 北京德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2、 南京金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3、 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4、 江苏苏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5、 南京霄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6、 江苏骏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7、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2012年1月9日

 

招投标市场迎来全新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于201221日起实施 

 

      业内翘首企盼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日前颁布,将自201221日起施行。《条例》从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入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具体化,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和完善了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

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行不通了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两种情况可以邀请招标。但《条例》同时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这些规定堵住了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漏洞。

     《条例》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要求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串通投标有了明确认定标准

      《条例》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定。《条例》中明确,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等5种行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6种情况将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6种行为将被界定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充实细化了串通投标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评委及其评标行为将得到规范

       为确保公正评标,《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规范评标行为方面的规定。针对有的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   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针对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甚至徇私舞弊的问题,为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公平公正,《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时,《条例》还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鼓励利用网络招标和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

    《条例》将目前地方设立的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场所,包括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称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并在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此外,为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条例》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利用岳父“影响力”插手招标
他开口就索要好处费25万元
案发前已受贿15万,一审判二缓二;此案成为江苏首例“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案件
 

     岳父在南京某高校工学院当副院长,女婿张永峰也就“近水楼台”先知道了学院要盖楼的事。张永峰脑筋一转,想到了从中捞好处费的办法,而负责学院工程项目评标的人不敢怠慢,答应其暗中帮人中标的要求。不过,中标方答应给25万,张永峰才拿到15万元时,就因有人举报案发。近日,张永峰因犯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罪,被浦口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据了解,这起案件也是江苏省首例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的案件。
    岳父学校搞工程,女婿暗地忙着帮人投标
    40多岁的张永峰是江苏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人到中年的他家庭美满,事业发展也顺水顺风。他的岳父杨岷是南京某大学工学院的副院长,平时张永峰与岳父住在一起,所以翁婿关系还不错。
    2008年底,杨岷所在的工学院准备修建科技综合楼,而他就是这个项目的分管领导。偶然的机会,杨岷回家与女婿张永峰聊天时,就说起学校要建设大楼的事,还向女婿了解有关设计单位的情况。
     虽然是无意中听到岳父这么说,但张永峰敏锐感觉到这是个绝好的发财机会,便表示可帮岳父联系设计人员。
     随后,张永峰找到了南京某设计院副总建筑设计师刘胜利,两人本来就是熟人,他直接建议对方以挂靠的方式参加投标。
     刘胜利随后联系到南京市某设计研究院的徐飞,一起做这个项目,双方随即谈好按照15%的比例支付费用,刘胜利便以南京某设计研究院的名义到南京某大学工学院投标了。
     开口索要25万好处费,案发前拿到15万
     为顺利中标,张永峰决定带刘胜利“活动”下,就宴请了其岳父所在学院主管基建项目的两位评标人员,希望对方在项目评标时能支持刘胜利,这两人当即答应了张永峰。事后,张永峰分别送给两人各5000元。其中一位收钱了,另一位却没收。“张永峰是我们院领导的女婿啊,要是不答应他,可能会得罪领导。”收钱的那位后来说。
      2009年2月26日,南京某大学工学院的设计方案评标会举行,经过相关人员的研究讨论,最终确定刘胜利的设计方案中标,后来约定设计费为89.7万元。
     既然帮刘胜利成功中标,张永峰“功不可没”。2009年6月22日,张永峰直接向刘胜利要好处费,他提出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分一半的利润,最后算出是25万元。刘胜利企图讨价还价,但最后还是让步答应给张永峰25万。
     在这之前,刘胜利已给过张永峰2万元,商定出好处费后,刘胜利便开始间或来给张永峰送钱。2009年11月到2010年8月期间,刘胜利先后分几次又给了张永峰13万,给钱的地点要么是张永峰的办公室,要么是在张永峰家附近。收到钱后,张永峰有的存入银行,有的则直接用于本单位业务支出或者家庭消费了。
    “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一审判二缓二
     2011年5月,此时张永峰岳父所在学院的工程还在进行当中,该工程的设计费也还没有完全结清。可就在这时,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张永峰利用自己是杨岷女婿的身份,帮人中标岳父学院的工程项目,还从中收取了好处费。
     接到举报后,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案情逐渐水落石出,此时张永峰一共拿到好处费15万元。
     2012年1月4日,张永峰被浦口检察院公诉到浦口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9年、2010年期间,张永峰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岳父杨岷作为南京某大学工学院分管基建工作副院长职务的便利条件,帮刘胜利非法获得工学院科技综合楼建筑项目设计业务,四次非法收受刘胜利贿赂款1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法院认为,鉴于张永峰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陈述并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最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 全部违法所得。

主办: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投稿邮箱:naet@163.com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688号六楼619室 电话:025-84845192 传真:025-8484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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