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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32期

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 浏览:3288 次 字体大小:【】 【】 【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

(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

  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的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设立,坚持政会分开和自愿入会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律发展。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健全内部组织、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依法开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活动。

第二章 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或者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功能等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具有行业代表性。

  第十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的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为本省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发起人和其他申请入会者,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同业组织数量的百分之十或者同业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在本省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非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省的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经济组织,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等个人,承认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行业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较多的行业协会,可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责。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人数由协会章程规定。会长(理事长)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人选,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规则、任期和职权,由协会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职业化。

第四章 协会职责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的职能,可以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评估论证、咨询、交流、培训、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本行业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应诉;

  (四)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参与产业政策的课题研究和政策效果评估,对行业准入条件及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开展行业准入的资质、资格材料验收工作以及认证、检验、鉴定等活动; 

  (七)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依据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入会;

  (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

  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协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其自主办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

  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委托行业协会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规范准则、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

  (二)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预测,数据统计;

  (三)委托行业协会代行实施国家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就业信息发布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事项。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行业协会评估活动,促进行业协会规范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鼓励行业协会自愿申请评估。

  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或者资助、提供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需要收费的,应当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依据应当公开。

  行业协会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协会对会员开展培训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可以向财政部门申领相关财政票据。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其财产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非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

  (三)对会员实施歧视性待遇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入会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返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登记、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的行业协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必须加入的行业协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2011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核查情况的通报

苏建建管〔2011〕616号

 

 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快建立建筑业企业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建管企〔2008〕5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于2011年3月-8月,开展了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核查工作,现将核查情况予以通报:

   一、2011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核查结果
   2011年度全省应参加网上核查的建筑业企业15916家,实际申请核查的企业13880家,核查上报率87.2%。在申请核查的企业中,不合格的3家,未终审的2166家(网上已申报但存在各种问题而未终审或被打回);未申请核查的2036家。
   二、对存在问题企业的处理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不合格、未申报、未终审的4205家企业责令整改(名单附后),整改方案如下:
  (一)整改期限
   整改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
  (二)整改的主要内容
   列入整改名单的企业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主要是2010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中,2010年度工程结算收入须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所要求标准的80%以上,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须完全达标。其中,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少于3名、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少于2名(原标准对三级项目经理未作要求或少于2名的除外)。
 (三)整改方式
   2011年12月1日起,省厅将重新开通各地资质主管部门审批及企业申报权限,需整改的企业满足核查条件后,将申报的数据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报。
   按规定由省厅负责核查的企业,各市主管部门将所属企业名单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汇总于2012年2月10日前统一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主项资质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的企业资质,我厅委托省交通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按上述要求实施;电力以及省属企业资质由省建筑行业协会实施。省厅不受理企业(个人)报送的资质核查材料。
   按规定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的企业,由各市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整改,省厅将对各市整改核查情况组织全面督查。请各市于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经整改后合格企业的网上审批工作,并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整改核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厅。
    三、工作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苏建建管〔2011〕176号文件要求,不得降低标准,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要认真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予以清除,被检查的建筑业企业要正确对待并积极配合工作。
   整改期内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申请新资质;对于逾期未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建筑业企业,将依法予以撤回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撤回工作统一由省厅实施(含各市负责核查的企业),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由省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联系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栾印葆,025-51868691;姚义,025-51868627。

   附件:2011年各地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不合格、未申报、未终审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报

     经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入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含江宁、浦口、六合分中心、开发区)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2011年共有立项218个,投资总额1553.9亿元;项目登记909个,投资总额2002.24亿元;进行公开招标998个,邀请招标411个,直接发包144个,竞争性发包54个,累计中标金额1533.37亿元。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2011年12月31日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召开
会长办公会

 

      2011年12月15日,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召开了会长办公会。,市住建委分管领导名誉会长毛鸽球,会长李国,副会长楼荣荣、季松兰,陈捷,副会长单位代表熊志云,秘书长王士玉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会长李国同志主持。
     本次会议主要议题:回顾总结2011年工作, 讨论研究2012年的工作打算。并对协会的组织机构工作了研究,大家畅所欲言,讨论热烈,对协会2012年的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协会秘书处将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关于对保证金工作及综合服务费缴纳账户变更的提醒说明

(发稿时间:2011-12-01  阅读次数:120)

 

各有关单位:

    因中心办公地点搬迁,中心的综合服务费收费账户以及保证金代收退托管银行已变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中心综合服务费收费账户已变更,请须提前填写收款人信息的单位按以下新的账户信息进行填写:

    收款单位: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京江东中路支行

    账    号:320006613018010010426   

    2、近日来在保证金代收退工作中发现,一些投标单位在缴纳保证金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缴纳方式进行了汇款,造成不能及时开具确认函的情况。为确保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特提醒各投标人,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汇款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汇款方式进行汇款(着重查看招标文件是否接受电汇的缴款方式),并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本单位的投标不受影响。

    3、因保证金托管银行变更,需对原保证金托管账户进行清理,请各单位登录e路阳光系统查看保证金栏目进行查询,将缴纳至原广州路建行的未退保证金情况进行清理并书面报至我部门。联系人:郑毅;联系电话:68505869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财务部

                                                                          2011.12



, yle=MARGIN-TOP: 0pt; MARGIN-BOTTOM: 0pt; BACKGROUND: rgb(239,249,254) class=p0>(发稿时间:2011-12-01  阅读次数:120)

 

各有关单位:

    因中心办公地点搬迁,中心的综合服务费收费账户以及保证金代收退托管银行已变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中心综合服务费收费账户已变更,请须提前填写收款人信息的单位按以下新的账户信息进行填写:

    收款单位: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京江东中路支行

    账    号:320006613018010010426   

    2、近日来在保证金代收退工作中发现,一些投标单位在缴纳保证金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缴纳方式进行了汇款,造成不能及时开具确认函的情况。为确保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特提醒各投标人,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汇款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汇款方式进行汇款(着重查看招标文件是否接受电汇的缴款方式),并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本单位的投标不受影响。

    3、因保证金托管银行变更,需对原保证金托管账户进行清理,请各单位登录e路阳光系统查看保证金栏目进行查询,将缴纳至原广州路建行的未退保证金情况进行清理并书面报至我部门。联系人:郑毅;联系电话:68505869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财务部

                                                                          2011.12


浦口招标办建设项目进场交易量首破100亿元

     2011年以来,区招标办立足于“阳光交易、高效服务”为主旨,恪尽职守,坚持“科学、高效、热情”的服务原则,各类工程进场交易活动公开透明、公平有序地进行,1-10月份共进行工程交易活动382项,总中标金额100.8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9.28%,历史上首度招标交易总量破百亿元。
随着我区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类建设项目的进场招投标交易量持续攀升,为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发生,下半年,区招标办依托“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积极推行“e路阳光”网上招标投标和网上异地远程评标,实现了项目建设从进场登记、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专家抽取、最高限价、评委管理和中标结果公示等全流程的网上留痕和节点监督,并通过实施中介服务机构随机抽签、全面推行资格后审、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起用招标文件示范性文本、推行诚信投标承诺和投标人法人代表约谈、调整投标报价评审方法和增设抽签评标法等措施,切断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联系,增大中标人产生的随机性,减少了暗箱操作的机会,有效地遏制了明招暗定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实现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浦口区招标办
2011年10月27日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

会组织的方案(讨论稿)》的亮点

一、“业务主管”变“业务指导”
    《方案》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同时,行业协会将率先引入竞争机制。以后将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允许合并组建,允许分拆组建,允许港澳台人士在广东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为会员等。
    《方案》将明确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探索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支持社会人士成立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方案》还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市扩大至县(市),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这是2010年广东将异地商会登记范围从省扩大至地级市以后,“迈出的又一大步”。
     二、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
     《方案》提出要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按照建立目录—设立咨询服务机构—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相关部门将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同时明确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部门、职能和项目,而相应的实施办法、范围与主体、承接对象与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等细则也将“露面”。
    《方案》要求,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本地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制度。此外还将成立第三方咨询机构,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咨询服务平台。
社会组织除了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还将建立等级评估机制,推行第三方评估,取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才具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
    三、创新扶持与管理模式
    《方案》明确采取“政府引导、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在省和地级以上市实施扶持发展计划,建立孵化基地。同时,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支持和引导民间力量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在省、市、县(市、区)设立孵育专项资金,采取分类扶持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补助。
    《方案》提出登记与管理相分离,民政部门负责准入登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引导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联合体,作为枢纽型的社会组织实行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实现“以会带会、以会促会”。

 

合同是应对企业减负的关键策略

 

为了解公路施工企业发展状况以及在市场竞争中的负担,研究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今年4月,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成立调研小组在行业内开展公路施工企业负担调研工作。作为调研组主要成员之一,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总经理史义日前对公路施工企业负担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合理博弈让企业摆脱生存困境

据了解,调查组通过对162家建设单位、162家施工企业的2008~20103年的基本情况、各类保证金共计12项、工程款拖欠、材料价差调整情况、企业的税费负担情况等的调查发现,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问题,企业总体资金营运能力偏低。

对于施工企业的生存情况,有行业人士用有项目则生,无项目必死;有项目未必生,无项目必定死;搞好项目则生,搞坏项目必定死来直白说明施工企业生存现状的高风险、低收益,其中不少企业更是负债累累。虽然我国正处于建设飞速发展时期,一大批项目相继开工建设,但施工企业生存现状仍然十分严峻。

究其原因,有专家解释,项目建设方和承包方作为买卖双方其基本关系就是零和博弈,双方都追求利益最大化。承包方的收益是建设方的成本,建设方想降低成本只有剥夺承包方的收益,他们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因此,对于行业发展来说,建设方与承包方建立共赢模式才是提高双方效益的有效方式。

史义表示,共赢方式遵守的是适度原则、公平原则和互利原则。这是一个政府、建设方和承包商的三角博弈问题。建设方和承包商的生存条件决定政府职能,同时政府职能决定了建设方和承包商的生存条件。因此,政府根据当今中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需要建立自己的支点,使行业科学发展,和谐共赢。

政策制定和策略研究是增减施工企业负担的深层次原因。目前,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刑法》、《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22部关于建筑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都对禁止围标串标现象有约在先。同时,据有关部门汇总统计,各地区已经修改和废止招标规章和规范化文件217件、保留510件,拟修改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22件、拟废止570件。也就是说,现在有22部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多达近千件在管理着我国建筑市场。对于这些法律法规,专家表示,政府还应该从博弈角度出发,建立正面激励机制,不要等到管理出现问题再想到立法,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对企业减负毫无益处,同时更要防止法律法规的相互矛盾。

对于具体策略问题,史义说,工程建设合同的基本精神应该从招标选择承包商、制定合同标准文本、保证独立第三方监督合同的公正执行等方面考虑。其中,招标选择承包商,即政府通过立法保护投资人,以防范承包商形成价格联盟共同牵制投资人,否则,就没人敢投资,这样也将会使投资人取得立法垄断地位或称寡头垄断地位(买方垄断);对此情况,制定合同标准文本可以防止投资人滥用寡头垄断地位,形成制定单边合同的垄断权(价格歧视),过分欺压承包商;同时要保证独立第三方监督合同的公正执行。这几项原则将有效规范承包商和投资人行为,为企业减负奠定前提。

针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赋予的建设方(投资方)寡头垄断地位,《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等法规性文件赋予建设方制定单边合同的垄断权的现实情况,有专家提出,这些做法的目标应该是使企业负担自愿化表象合法化。

实现企业减负需要解决好合同问题

合同是策略实施的做法之一,史义指出,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最大的问题和政策均源自合同。这就需要解决好合同的授予、内容和执行3个问题。他说,合同的授予要解决好招标公平化问题,合同的内容要解决好合同合理化问题,合同的执行包括解决好3个问题即分包合法化、管理规范化和履约法制化。综合这些情况,也就是需要具体从合同的投标公平化、合同合理化、分包合法化、管理规范化和履约法制化5个方面入手。

他提出,解决合同问题要有4个具体原则。一是合理底线策略。具有中国特色的资质等级本身就是最重要的约束条件,资质是对企业静态能力的综合反映和权威认定,如果资质等级可信度不高,政府应该把资质管理好,使其变得更可信、更权威。同时如果将投标报价的底线定在合理低标上,变零和博弈为正和博弈,给一个可能的互利空间,不触动投标人的生存底线,那么投标人就不大会采取孤注一掷策略的低价抢标,就不会轻易铤而走险围标串标。因此,合理底线策略远比强化限制条件更有现实意义。二是显性信用保护策略。这是一种防范合谋的不对称策略,即分而治之。任何制度都有显明的价值取向,即保护谁,歧视谁;鼓励什么,打击什么。政府完全可以运用有利社会总体效率的指标,如信用等级指标,给予投标人以机会、排序、价格等保护或歧视,对投标人的合谋动因进行分化和瓦解。三是随机混合策略。混合策略就是采用随机手段,增加均衡的不确定性。政府应该将显性保护指标等多种策略混合其中,即可达到防止投标人与投标人合谋的目的。四是限制自由裁量权策略。最大限度地减少有权人(招标人)的自由裁量权,使其无为而治。自由裁量权所以令投标人闻风丧胆,在于其很容易设置一些枝节条件,找点毛病就剥夺你的投标机会和中标机会,甚至可以冠冕堂皇地将交易机会授予隐性人,而这正是造成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根源。

史义最后表示,以资质等级为基础、以信用等级为主导、以资审中标随机为手段,选择到真正的施工企业为核心,是政府设计有效机制的基本目标。如果将以上4种策略联合使用,相互加强,就会消除招标人、投标人、隐性人之间的合谋行为,从而回归正常、有序、健康的施工招投标市场,切实使施工企业减少负担。

传言要“扶正” 他两年狂敛80多万 
 

 因“路塌塌”被免职的原市排水管理处副处长,受贿130万元获刑十年半

  去年3月,因南京市板仓街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出现多处塌陷的问题,市排水管理处的处长和一名副处长被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免职,此举被誉为当年南京市严厉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亮点,一时成为南京市民津津乐道的新闻。而很多市民不知道的是,这名被免职的副处长谭沭兵,还是个疯狂受贿130万元的腐败分子。一年后,他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通讯员 肖水金 雒呈瑞 杨平 快报记者 陶维洲

  外围取证时钓到大鱼

  去年初,南京市检察院收到一封举报信,反映南京市排水管理处副处长罗某(另案处理)涉嫌经济问题。南京市检察院将举报信交建邺检察院负责初查。

  “仅从举报信中的内容来看,并无明显有价值的线索,因为举报内容简单、无实质性的指控,无明确的行贿人信息,举报人仅根据一些现象,主观判断罗某可能存在经济问题。”建邺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说,由于此举报信是多头重复举报,有关部门已经公开对此进行过调查,举报对象也已有了一些应对准备,这对后续的侦查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不惊动犯罪嫌疑人,建邺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进行了艰苦而秘密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历时数月,收集了上千份资料的调查工作后,被举报人受贿的利益链条被理清。而且不仅查明了罗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还顺藤摸瓜带出了一条更大的鱼——南京市排水管理处的另一名副处长谭沭兵。

  去年3月8日,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建邺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谭沭兵立案侦查。谭沭兵到案后,很快交代了其在担任南京市给排水工程公司经理期间受贿10余万元的问题 ,但对其他犯罪事实避而不谈。但当办案人员将他受贿的所有银行资料放在面前时,谭沭兵长叹一声,打消了抵抗的念头。

  经办案人员查实,2003年至2010年,谭沭兵在担任市排水管理处规划建设科科长、南京市给排水工程公司经理及南京市排水管理处副处长的几年时间里,在主管仙林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锁金村地区雨污分流改造等多项排水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30万元。

  第一次受贿尝到“甜头”

  谭沭兵第一次受贿是2003年,当时谭沭兵任南京排水管理处规划科科长,他介绍刘某承接了一处管道工程,为了表示感谢,刘某给了他15000元现金。这次拿到钱后,谭沐兵“品”出了手中权力的滋味。从此之后,只要手里有工程,谭沭兵都能收到工程承包商送给他的好处费,而且每次收钱时他都觉得心安理得。因为在他看来,工程承包商之所以给自己送钱,是因为承包商从拿工程到最后结账,他都是“帮了忙”的,这些钱就是正常的人情往来。

  2004年,谭沭兵又安排刘某做了某道路管道改造工程及城东快速内环部分管道工程。这一次,刘某出手很大方,于2005年7月在谭沭兵办公室向其奉上了10万元现金。

  2007年,仙林污水处理厂某项工程招投标,当时谭沭兵是仙林污水处理厂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在谭沭兵的关照下,南京某建设集团中标,后来该项工程施工负责人季某送给谭沭兵2万元现金。

  2008年,仙林污水处理厂某工程及南京城北某处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出水压力管道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经谭沭兵打招呼,承包商王某拿到了该工程。王某为了感谢谭沭兵的“帮忙”,于2009年1月在玄武湖太阳宫附近路边,将3万元现金送到了谭沭兵的车上。一年后,在同一个地点,谭沭兵在王某的车上又收受了王某送的5万元现金。


  不仅受贿还主动索贿

  几年的受贿没有被发现,谭沭兵的“胃口”大了起来:别人主动送,送多少还得看人家的“心意”;如果自己开口要,别人有求于自己肯定是“口到擒来”。

  上文提到谭沭兵当仙林污水处理厂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时,为了感谢他的关照,工程施工负责人季某给他送过钱,但谭沭兵并不满足。2008年,当季某的工程开工后,谭沭兵打电话给季某,约季某到瑞金路一家咖啡馆见面。两人见面后,谭沭兵要季某从这个工程款中提3到5个点回扣给他,季某哪敢不答应。2009年1月的一天,在奥体中心附近的路边,季某给了谭沭兵20万元现金和6条“金南京”香烟。

  2009年,南京城北某村雨污分流项目招标期间,作为项目负责人,谭沭兵私下向自己熟悉的某路桥公司和某市政公司透露,要他们在招投标时加入一个有利于投标方的“倾向性”条款,两家公司按照谭沭兵的要求,把这个条款写入了正式格式文本中。最后两家公司都中标了。为了表示感谢,路桥公司先后送给谭沭兵25000元。

  谭沭兵不仅直接从自己管理的工程项目中收取好处,还通过要求施工方采购他所指定厂商的设备来获取利益。2009年,江心洲污水处理厂某设备招投标,在制作招投标文件时,谭沭兵就在招投标文件中指定必须使用某公司的电气设备,中标方只能按标书中规定的引进设备。为了表示感谢,电气设备公司谢某送给谭沭兵3万元现金。

  就这样,几年时间里,谭沭兵一共收受了130万元的好处费。

  “扶正”传言让他更疯狂

  办案人员发现,谭沭兵受贿的130万元中,有80余万元是在案发前两年收受的,这一点相当蹊跷。经过进一步了解,办案人员终于解开了其中的奥秘。

  原来,大学毕业就投身于市政建设领域的谭沭兵,业务经验丰富、组织管理能力突出,为人也低调谦和,再加上年龄优势,一直是组织上重点培养的年轻干部。

  案发前两年,正逢老处长即将退休之时,虽然当时处长人选还没有确定,但谭沭兵的接班人身份被许多人所看好。与排水管理处有业务往来的工程队老板们也“嗅”出了这一点,所以这两年往谭沭兵办公室跑得更勤快了,每次去都少不了带上一份“礼品”,谭沭兵也没有推辞的意思,一概照单全收。

  “这80余万元都是谭沭兵在传言他要当接班人的期间收取的,如果说早期谭沭兵是逐步走向堕落的话,那么案发前两年的他,就是自由落体式地坠向深渊。”办案人员说。

  对于自己疯狂受贿的原因,谭沭兵交代,他与前妻离异后对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深感愧疚,觉得自己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于是便把平时收受的贿赂存起来,准备供儿子出国留学使用。为了避人耳目,谭沭兵使用别人的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自以为检察机关无法发现。正因为如此,他在到案后便决心只承认十几万元,对银行账户的事情硬挺到底,没想到最终还是没有能够蒙混过关。

  今年3月8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对谭沭兵作出一审判决,谭沭兵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谭沭兵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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