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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总第131期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 浏览:2975 次 字体大小:【】 【】 【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
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监字[2011]1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在全行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决定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中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并将综合信用评价分数带入工程建设招投标。本文所指的建筑业企业包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园林古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市住建委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应管理工作。市辖三区(江宁、浦口、六合)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一、信用信息管理内容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状况信息和经营行为信息两部分组成。我委负责统一建立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按时记录企业诚信管理信息。
     建筑业企业基本状况信息由企业基本概况和从业人员基本概况构成。建筑业企业市场经营行为信息由企业市场和现场(质量、安全)行为概况及市场经营行为评价组成。
    (一)基本状况信息
 企业基本状况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
   (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含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
   (4)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概况)
   (5)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价记录;
   (6)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和状况的信息。
      2、从业人员的基本概况
   (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及持证上岗的情况;
   (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4)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和状况的信息。
  (二)经营行为信息
     经营行为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记录,记录源自真实规范的现场施工资料、建设方资料、监理方资料、监督方检查记录。
经营行为信息评价可分为良好行为评价和不良行为评价。
     1、良好行为评价:是指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县级以上政府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政府的通报表彰及表扬信息;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奖项;其他应纳入良好行为的记录。
     2、不良行为评价:是指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各工程监管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下列行为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记录;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其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处罚的行为记录;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行为记录;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记录;其他应纳入不良行为的记录。
     二、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
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企业基本身份状况中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各企业自行上报,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2、市场行为记录由各工程监管部门提供和各企业自行上报,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工程监管部门核验后录入;
      3、现场行为记录由各工程监管部门采集、提供,行贿、受贿等违法不良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提供。
信用信息的真实性由原信息提供者负责。
      各监管部门将采集认定的信用、统计评估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及时更新。
     经审核的信用信息构成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信息档案一般不得随意修改。确需对信用信息进行修改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原审核部门提出修改申请,说明修改理由,提交修改依据。经审核和公示后的修改信用信息构成下年度信用评价时的最新信用信息档案。
      三、信用考评和计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上年度信用信息(基本状况信息,经营行为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建筑业企业下一年度的信用等级。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系统形成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目前暂定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条件成熟后将根据情况缩短考评周期。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对照信用标准评定建筑业企业信用基本分,并根据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等工程建设活动中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对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加分扣分,评定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信用分、质量行为信用分、安全生产行为信用分。
     总分值为100分,市场行为评价分30分,质量行为评价分30分,安全行为评价分30分,特别贡献行为4分,实行实名制管理评价分6分。
     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信用分、质量行为信用分、安全生产行为信用分等分别按照各自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再加上实名制管理分值和特别贡献行为分值为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总得分。根据总得分将企业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总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总得分70分及以上为良好,总得分70分以下一般。
     建筑业企业最终综合评价记分由我委汇总市场、质量、安全、实名制管理、各工程监管等部门的评价记分后统一完成,最后由委统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和系统上审定公布。
      四、几项特殊规定
     下列行为的在评比年度不得评为优良企业
     1、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
     3、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4、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5、其它构成重特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按企业类别进行统计,企业按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资质等级进行分类统计计分、排名。具有多项资质的企业,按企业主项资质参加信用记分排行。多主项资质按照专业类别分别计分排名。
企业年度信用评价记分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年度信用等级评比结果可作为企业申请加入政府投资项目应急承包商名录库或各种专业分类库的重要依据之一,待市场信用考评机制完善后,逐步将各种建库做法调整为直接依据信用评价来优先选择各类承包商。
在工程项目发包中,建设业主可以查阅企业近3年内信用信息记录,作为资格预审的参考依据。
     倡导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当评标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进行时,其信用评分按计算所占权重分值直接带入信用标,信用标占总评标分值5-10%确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评定为一般的企业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的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按要求整改,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或者称号,对整改不力的,必要时可采取挂牌方式暂停其企业经营行为或限制其准入。
     信用评分标准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建管[2011]177号文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附件中评价标准执行,各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做适当细化。实名制管理评价分按照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考评,而特别贡献分用于评价那些响应政府和管理部门应急召唤为公共事务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再行评估修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免费为会员单位发放最新法规汇编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竞争性很强的工作,全过程都必须按照规范的运作程序和严格的政策法规要求进行,熟悉并掌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从事招投标工作的必要前提和基本要求。
     为了使广大会员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进一步掌握最新法规,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我会每年度都对原有法规汇编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完善。今年九月,又收录了国家、省、市近一年来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10个相关文件,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汇编》(下册修订本),刊印成册,免费发放到会员单位六百余册,此书与原版上册配套使用,成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日常工具书,深受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的欢迎,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将一如继往地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服务,为推动南京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多做贡献!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组织考察活动,拓宽工作思路  

     为了拓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视野,2011年11月10日,我会组织了我市招标监管、招标代理、施工和装饰会员单位的领导同志,一行共计十八人,前往台湾参观考察。
     在为期八天的参观考察活动中,我们听取了相关部门对台湾的城市施工建设的质量与管理的介绍,考察了台北故宫博物院、中山纪念馆、101大楼、南投中台禅寺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从而使我们对台湾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有了深刻的了解。同时还领略了野柳地质公园、日月潭、猫鼻头、鹅銮鼻、太鲁阁等名胜风光。
     在考察活动中,我们各会员单位之间也进行了相互工作交流,从而增强了行业的凝聚力。大家普遍认为,通过本次考察活动,受到了启发和教育,拓宽了工作思路。

 

主办: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投稿邮箱:naet@163.com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688号六楼619室 电话:025-84845192 传真:025-8484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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