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交字[2009] 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依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交易中心制订了《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交易规则 通知
抄 报:市建委 市监察局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抄 送:江宁、浦口、六合交易分中心,高淳、溧水县交易中心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正常有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的专业机构,对进入中心的建设工程交易秩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 在本中心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中心的正常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五条 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设施。其中包括信息发布区、开标评标区、商务服务区和交易信息系统等。
第六条 交易参与人是指参与建设工程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发包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承包人(投标人)和评委。
第七条 本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停止办理交易手续,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经中心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和调整具体项目的交易时间。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招标发包
(一)招标项目信息登记;
(二)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除外);
(三)接受投标报名(邀请招标除外);
(四)资格预审(如采用);
(五)预定开标室;
(六)委托投标保证金集中代收代退(如委托);
(七)抽取评标专家;
(八)开标;
(九)评标;
(十)退还投标保证金(如委托);
(十一)中标公示;
(十二)支付综合服务费;
(十三)领取《进场交易证明书》。
第九条 直接发包
(一)发包登记;
(二)支付综合服务费;
(三)领取《进场交易证明书》;
(四)报送合同。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
(一)发包登记;
(二)发布发包公告(如需要);
(三)资格预审(如采用);
(四)预定谈判、询价室;
(五)抽取专家(如需要);
(六)谈判、询价;
(七)发包结果公示(如需要);
(八)支付综合服务费;
(九)领取《进场交易证明书》;
(十)报送合同。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中心进行招标项目信息登记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情况登记表》和立项批文或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中心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njcein.com.cn)(以下简称“信息网”)予以发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情况登记表》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的中心不予登记。
发包人在中心进行直接发包或者竞争性谈判、询价发包登记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情况登记表》和立项批文或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并对所填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中心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需要审批的项目,办理发包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书面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在信息网和中心公告栏同时发布招标人提交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书面文本应当通过“南京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易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法人公章,招标人对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在信息网和招标公告指定地点接受投标报名。投标报名截止前一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在中心设置报名点,由招标人派专人或委托中心接受投标报名。
第十五条 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或中标人(承包人)的,由招标人(发包人)在中心组织进行。抽签室由招标人(发包人)通过网络或到中心在交易信息系统预定,变更抽签时间或取消抽签活动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到中心办理。
确定潜在投标人或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抽签活动开始前将被抽签人名单提交中心,并在提交的名单中抽取。确定抢险救灾、保密或应急工程承包人以及选择建设工程中介机构的,应当在相关名录中抽取。
第十六条 开标室由招标人通过网络或到中心在交易信息系统预定,变更开标室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到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委托中心集中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交易信息系统中下载、填写《投标保证金集中代收代退委托书》,并于开标日10日前提交中心。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明确未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具体退还时间。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持《评标专家抽签申请表》,在中心通过交易信息系统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人数为所需人数的三倍。
招标人和中心经办人在《评标专家抽签表》上对抽签结果签字确认并各持一份。
中心通过“自动语音通知系统”通知评标专家,如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人数不能满足要求,中心将通过交易信息系统随机补充抽取、通知。“专家名册”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人数少于所需人数三倍的,招标人在现有的评标专家中随机通知到所需人数,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由招标人在其它相近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中心设立开标室,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到达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
(二)开标期间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放置无声状态;
(三)开标期间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不得大声喧哗;
(四)开标期间严禁吸烟,严禁随意走动;
(五)不得扰乱正常的开标秩序。
第二十条 中心设立封闭评标区,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招标人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不得超过2人,参加评标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讯工具应当放入中心专用寄存箱,不得带入评标区,参加评标的人员确需对外联系的,可使用评标区录音电话;
(二)评标专家必须通过签到识别系统并按语音提示进入指定评标室;
(三)必须挂牌或持证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评标时使用专用稿纸,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五)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评分,不得互相询问评分情况、发表诱导性言论和打默契分,工作人员不得对评标工作发表意见;
(六)依法应当回避的,评委应当回避并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一条 进入评标室人员应当在《评标现场人员签到表》上签名,评委应当在评标前签署《评标声明书》。
第二十二条 中心从专家名册中选定部分评标专家作为应急名单,在应急时使用。
评标时评委人数不足的,由招标人在专家名册或应急名单中抽取并语音通知。评委回避的,招标人可以提请中心与其它评标项目同专业评委进行调换;评委缺席评标的,招标人可以提请中心选用其它评标项目回避的同专业评委。
第二十三条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心将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时,招标人应当先行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在开标记录中详细记录。招标人、投标人或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由其写出书面情况提请中心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解决。评标委员会不能解决的,由其提请招标人解决。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由其写出书面情况提请中心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将评标劳务费集中交中心代发,劳务费标准不低于相关文件规定。对因故需要回避或其它正当原因到场未能参加评标的评委,招标人可适当补贴其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中心设立监控室并对开标、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建设单位可派2名以内纪检工作人员持介绍信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中标人)依据相关规定支付综合服务费,如委托一方代付的,委托方需出具委托书。
交易完成并支付综合服务费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重新支付综合服务费,原支付的综合服务费中心不予退费。
支付综合服务费后,承包人(中标人)发生变更的,原承包人(中标人)可持退费证明材料、《进场交易证明书》(三份)和交费发票原件至中心办理退费手续。本年度办理退费手续,中心全额退还已支付的综合服务费;跨年度办理退费手续,中心需扣除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心提交《中标结果公示通知》,中心按《中标结果公示通知》规定的时间将中标结果在信息网公示。
第三十条 招标项目如委托公证的,公证员应当持委托书进入开、评标区。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中心建立信息库,提供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服务。
交易信息含项目立项信息、交易登记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交易进程情况、中标公示等。
信用信息含企业及人员基本信息、在建及已建工程信息和获奖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手册(如有)及各类国家执业注册师证书等。
第三十二条 中心将交易参与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在信息网公开,交易参与人必须保证并承诺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交易信息系统查询与其相关的项目交易过程信息。
第三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标时,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使用中心信息库中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在资格预审结束后至开标前需变更的,由潜在投标人持加盖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同意变更的申请到中心办理。
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含直接发包工程)需变更或所承担的工程(主体)完工、竣工、停工需撤出的,承包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持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公章的同意变更或撤出的申请到中心办理,实行监理的,同意撤出的申请还应当加盖监理单位的法人公章,中心进行登记并在信息网公示。
竞争性谈判、询价工程项目负责人需变更的,承包人应当持前款规定的材料到中心办理。工程完工、竣工,项目负责人需撤出的,由交易信息系统根据承包工期自动解除,工程提前完工、竣工的,承包人可持前款规定的材料到中心办理。
承包人所提交的变更或撤出申请不符合规定或不真实的,中心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如有以下行为,中心将发出劝诫书:
(一)招标人未按规定在中心设报名点;
(二)招标人未在开标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
(三)招标人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费;
(四)招标人、中标人不按规定支付综合服务费;
(五)评委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
(六)评委不按规定收取评标劳务费;
(七)恶意损坏交易设施、设备;
(八)其它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行为。
因以上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劝诫的,中心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如有以下行为,中心将书面报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本市国有投资项目同时抄报市监察局:
(一)招标人不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二)评委私自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三)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私自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
第三十八条 交易参与人如有以下行为,中心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同时抄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本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还应抄报市监察局:
(一) 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材料;
(二)擅自闯入评标区和监控室;
(三)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未委托中心代收代退;
(四)严重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第三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如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心将提交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将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