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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问答一、关于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

发布日期:2016年3月8日 浏览:7268 次 字体大小:【】 【】 【

招标投标法律问答一、关于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
 
     问题一: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并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来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是如何确定合同价款结算依据?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此时中标合同为白合同,双方另行签订的关于变更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为黑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当事人以真实意思来规避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这是法律对当事人的不正确的“真实意思”的干预。黑白合同与当事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相提并论。在履约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而签订的合同不属于黑合同的范畴。因此,履约过程中如要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补充协议的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
     招标投标法律问答二、关于黑白合同与合同正常变更问题
     问题二:经过招投标,双方已经订立施工合同并办理完备案,双方是否能够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外订立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量减少,双方能否签订补充协议,减少合同价款?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一个关键的区别,即中标后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及调价的区别。《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款指的是签约时不能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工程变更,则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方式调整价款。如果市场价格的变动以及工程环境的变化也同样产生索赔的问题,都会涉及价款的变动。
 
     招标投标法律问答三、关于黑白合同与合同实质性变更问题
     问题三:在何种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属于对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黑白合同对价款的约定不一,应以那份合同作为结算根据?
律师解答:《招标投标法》第 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从总体上来说,实质性的内容主要是指工期、质量、造价。其它方面要看招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及另行订立的协议是否涉及设计变更等情况判断。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备案合同与另订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的, 工程款的结算应以中标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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